Q: 到職日簽了契約(是不定期契約),上面寫「離職需提前一個月預告」沒有遵守的話要付違約金
不過我工作還未滿三個月,如果不適應想要換工作的話,也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嗎?
勞基法是說工作滿三個月以後才需要預告,如果我想馬上離開需要賠公司錢嗎?
謝謝回答!
A:
您好:
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委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意旨:「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可知約定勞工自請離職所需的預告期間,較法令要求長與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有違而無效。如您所述,您雖與雇主約定離職前須提前一個月預告,沒有遵守的話要付違約金,而您工作尚未滿3個月,想馬上離開,依法您並無需要預告,雇主要求一個月預告期間應屬無效,亦不得據此要求您負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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