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勞工因職災受傷後,雇主除應付之薪資等費用及責任外,是否有條款保護雇主?
1. 勞工受傷後,公司是否可要求員工至指定醫院就診?
2. 勞工受傷就診後,醫院一次性開立休養一個月或兩個月之證明,公司是否需要同意,或是可要求每兩週回診或提供證明?
3. 勞工受傷一個半月後,家屬及勞工不提供傷部之復原相關照片及復原狀況,並且不再回應訊息及接電話,請問身為雇主方,該如何保障自己,相關之雇主應負新資、看診費用等是否應繼續支付?
4. 勞工受傷後全由家屬出面,是否可要求勞工自行出面處理?(勞工受傷部位為手部,應可通話或外出等。)
5. 若一直聯繫不上勞工,或勞工無法依雇主方之要求提供相關證明照片,雇主方應負責任到什麼時候?
A:
您好:
一、勞工已投保勞工保險,於職災受傷後,固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申請診療,惟除非勞雇雙方同意且由雇主負擔醫療費用,否則雇主並無要求勞工至特定醫療院所就診之權利。二、勞工遭遇職災後,雇主對於休養期間、勞工痊癒與否如有疑義,雖不得要求勞工至其他特定醫療院所就診,但得要求勞工自行選擇其他醫療中心或區域醫院診斷審定。三、若勞工遭遇職災後,雇主依據勞工已提出之醫院診斷證明,認為勞工業已痊癒,且勞工未能提出繼續醫治或療養之診斷證明書者,雇主得定期催告勞工回復工作提供勞務,逾期得以曠職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但若勞工嗣後經醫院診斷審定或經勞保局審定或經判決認定勞工因職災而醫療終止時間,在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後,則雇主前以曠職為由終止勞動契約為不合法,雇主仍應給付勞工因職災而醫療期間、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之職業災害補償。四、勞工受傷後得委由代理人(不限家屬)代理勞工接洽職業災害補償事宜,若雇主有疑慮,可請代理人提供委託書,或向各地勞工主管機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五、勞基法第59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及療養,但以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凡此均以醫院診斷證明為準,若有爭議,得請勞工選擇醫療中心或區域醫院診斷審定,或向各地勞工主管機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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