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可知勞工特休假係由勞工自行安排,雇主無權干涉,若雇主因勞工請特休而有人力不足情事,僅得和勞工協商調整,但勞工並沒有一定要配合的義務。因此,離職日當天您依法可以請領特休,但仍應注意完成工作離職交接,以免後續損害賠償責任之產生。
又離職在法令上屬於形成權,離職日是員工自行決定的,雇主若要調整只能協商,員工只有遵守離職預告期的規定、提前告知雇主的義務。如您所述,您若是在「假日」提離職,雇主也不能要求改期,或要求離職日必須是「上班日」,且若離職日在假日,雇主也應支付休假日的薪水,才不會因為工資未全額給付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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