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並依同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依您所述,建議您得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除出具聲請狀外,尚需檢附相關訂單以及催告付款之存證信函或訊息供法院審酌,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若對方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
,便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之財產。但若對方所留地址已無法送達,則建議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給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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