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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和合夥人退出合作問題

和合夥人退出合作問題


方OO 發問於 2023-05-16 | 臺中 | 農、林、漁、牧業

Q: 我與合夥人口頭承諾合資民宿工程,拿出40萬,但後來意見不合說要退出合作,現在他說工程的錢拿去買材料了,要退出可以但扣掉花掉的材料費目前沒有錢回來,需要等一年後,但他買什麼花在哪裡也都沒有明細,我說要去看民宿他也說之後,請問這樣有沒有涉嫌詐欺呢?他說如果我先拿回40萬可以但後續他會要跟我要求工程賠償,我會賠不完,目前的我該如何處理呢?我覺得他根本沒有在做工程,因為明細跟簽約都沒有,這樣他之後要求工程損失賠償我需要負責嗎?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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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686條第一項之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同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如您所述,您與合夥人合資民宿工程,並拿出40萬元,因意見不合決定要退出合作,而對方也說要退出可以,可見對方已同意您的退夥,而您退夥後,僅剩合夥人一人,依民法第667條及第692條之規定,合夥之目的事業已不能完成,因此合夥視為解散,應進入清算程序。

清算則依民法第697條至699條之規定辦理,清算時應先以合夥財產清償合夥債務,如有剩餘,剩餘的財產應按合夥契約當初約定的盈餘分派比例來分派。若剩餘的財產不夠讓所有人取回出資額時,應按出資額比例分配剩餘財產。若清算時有合夥債務尚未到清償期,應將清償所需的數額先從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不得分派給合夥人取回。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全體合夥人對於不足的債務負連帶責任。如您所述,對方主張所有出資額均用以購買材料,則就購買之材料應提出明細以供核對,若明細跟購買之物品數量核對後確實屬實,則亦應計算材料之價值後予以分配結算,而非擱置不予分配。至於您退夥後是否需要損害賠償,則須視當初雙方是否口頭或書面另有約定。

合夥事業解散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須視個案不同而斷,因此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更為妥適。

此外,對方對於您所提出民宿地點,查看工程進度,以及要求提供材料購買明細一再延宕搪塞,確實有可能是以虛構之工程名義取信您,騙取您的財產,而有涉嫌詐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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