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A公司因為業務緊縮已與員工談好資遣相關事宜,雙方有簽訂資遣協議書,資遣費也依法規定計算給付,並已經進行資遣通報並且已經也已經離開公司一個月!若要復職回原公司是否要歸還資遣費並簽訂新契約!
A:
您好:
如您所述,A公司因為業務緊縮已與員工談好資遣相關事宜,並依法給付資遣費,員工亦已離開公司一個月,則A公司與該名員工間之原勞動契約業已終止,該名員工復職回原公司上班,係屬與A公司間成立新的勞動契約,年資重新起算,自無歸還資遣費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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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照您的描述,A公司已與員工簽訂資遣協議書,資遣費也依法規定計算給付,並已經進行資遣通報且員工已離開公司一個月。此種情況並非因故停止履行勞動契約,A公司與該員工間的勞動契約業已因資遣而終止。
二、此時該員工重新回到A公司任職,應認為其與A公司間成立新的勞動契約,此前的資遣費無須返還,並且提醒您該員工之前後年資應分別論計。
三、然而亦有實務見解認為:「為保障勞工權益,應採擴張解釋,除退休外,縱因資遣或其他離職事由,於未滿3個月內復職而訂立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均應認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57號判決參照),因此建議雇主若有需要聘請已離職之員工,可於前契約終止滿三個月後再行簽訂新約,較能避免爭議。
四、以上建議敬供參考,若 貴公司仍有勞資爭議等事項需要進一步詢問,歡迎來信洽詢。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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