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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規定售價又調降,是否合法


陳OO 發問於 2023-03-25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依循代理商銷售規定,於網路.實體通路販售某商品,2022年售價5xxx元,2023年代理商通知降價售3xxx元.但經銷商於2022年以較高成本進貨之產品尚未售出,導致經銷商迫於市場趨勢而損失,若依照2023新價格則損失,若按照2022年價格持續不降價,商品可能無法售出,吃虧的皆為末端經銷商。

請教是否有相關之條文規定,可避免公司日後再遇相同情形?

註:該品牌事先無與代理商簽訂經銷合約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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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法律上並無就代理相關產品的售價加以強制規定,原則上都是廠商間依契約自行約定。

您稱事先未與該品牌代理商簽訂經銷合約,既無契約的拘束,則您向代理商買斷的商品,於實體通路的販售價本由您自己評估決定即可,至於是否賣出、造成囤貨或賠本賣出的風險,就要由您自行承擔。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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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經銷合約】
商業實務上,經銷合約通常是指經銷商向原廠商購買商品後,再以經銷商自己的名義轉賣商品,經銷商是賺取買入賣出的價差,除雙方就商品成本由何方吸收另有約定外,原則上經銷商需要自負盈虧。

【代理合約】
商業實務上,代理合約通常是指民法上所謂之代辦契約,代辦商與原廠商間之權利義務規定,詳見「民法第558條至民法第564條」。
依「民法第558條」規定,代辦商係指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
代辦商為原廠商處理好代辦事務,與顧客完成交易後,依「民法第560條」規定,可向原廠商收取一定報酬。
因此原廠商與代辦商間並無買賣關係,代辦商即無自負盈虧的問題。

※您方情況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口頭約定也可以成立契約」,您方公司與對方公司間的契約關係為何,您方是否須就商品買賣自負盈虧,須視個案實際狀況判斷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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