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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假的Airpods pro


吳OO 發問於 2024-09-05 | 臺北 | 其他

Q: 我在小紅書上看到一個台灣的帳號說要低價出一個AirPods pro2,問了價格是含運費3880,決定買了之後賣家問了我的手機名字跟寄件地址就把東西寄過來了。

在此之前他附了一個電子的蘋果官方購買證明,但是受到貨之後感覺很不對,仔細檢查之後覺得是假的,聯絡他退貨他也說可以,然後讓我開立7-11賣貨便的賣場他去下單,但是直到領取截止日期過了他都沒有去領。

後面我對了電子購買證明的名字跟購買者的名字是對不上的,現在賣家聯絡不上,7天鑑賞期也過了,要退貨只能申請詐騙案件,這種情況算詐騙嗎,或者還有什麼其他的方法可以退款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商品廣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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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矧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著有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如對方所為之行為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為施用詐術之行為始有構成刑法之詐欺罪,否則僅為單純之民事交易糾紛,警方不會受理報警。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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