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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商品已售出兩年買家現在要我負則

商品已售出兩年買家現在要我負則


黃OO 發問於 2024-09-03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想請問一下 我是網路賣家
目前客人在兩年前跟我購買點歌機 已使用兩年
近日跟我說無法進行網路更新下載曲目
需要我全權負責
請問商品已超過兩年 我需要做什麼嗎?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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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民法物之瑕疵擔保:

依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由於對方購買已逾2年,早已過民法從速檢查及消保法第19條所規定的退貨時效,且使用上並無問題,而是網路下載系統之問題,應循原產品保固程序處理。

建議台端確認與該名客戶之相關契約有無約定保固期間。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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