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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頂讓金匯款到非本人帳戶

頂讓金匯款到非本人帳戶


邱OO 發問於 2024-09-02 | 宜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A小姐當時因為要頂讓店面,後續與A小姐簽約時,只注意到同姓,並沒有注意到非本人,等到匯款完後才發現頂讓金匯到並不是A小姐本人的帳戶內,請問是否為詐欺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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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民法契約及刑法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依據台端所述,簽約頂讓店面時,發現頂讓金之帳戶所有人與簽約人不同,有無詐欺之問題。此部分仍須視合約簽訂之內容,以及後續的履約情況來判定。

由於民法契約並不拘束簽約雙方如何約定,故在雙方同意下,指定由另一人之帳號收受款項並未違法。故A小姐有於合約中載明指定匯款帳號為另一人,且後續頂讓情況並未受影響,此合約並不具有詐欺之情況。

惟須注意,如果A小姐並非有頂讓店面權利之人、或後續A小姐稱未收到款項不予履約之情況時,此部分則恐涉及詐欺或其他刑責之問題。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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