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主管要求獎金抽成

主管要求獎金抽成


蔡OO 發問於 2023-03-15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任職銀行因為業績達成,總行發一筆獎金給我,但是分行經理要求我的業績奬金抽一成當公款供主管私人交際費,請問合法嗎?

勞資爭議

瀏覽人數:323

A:  您好:

一、有關雇主發給員工之業績獎金,能否將業績獎金抽一成當公款或供作主管之交際費,應視業績獎金是否具有「工資」性質而定,說明如下:

(一)、如業績獎金具有「工資」性質,除非經勞工同意,否則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將業績獎金抽一成作為公款或供作主管交際費:

1、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 年 08 月 20 日(87)台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及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 年 06 月 02 日(77)臺勞動二字第10305號:「績效獎金係以勞工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2、原則上雇主發給員工之業績獎金,如是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而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勞務對價性),依照上開改制前勞工委員會函釋見解,則具有「工資」性質。如業績獎金屬「工資」,除非經勞工同意,否則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將業績獎金抽一成作為公款或供作主管交際費。

(二)、如業績獎金之發放,在個案中不具有「勞務對價性」,且發放條件也具有不確定性,非必然發放,也不是勞工反覆提供勞務所能獲得(不具經常性給付),例如業績獎金是否發放需視公司生產績效與盈餘狀況之不確定性而定;因此種業績獎金係雇主基於恩惠性或勉勵性給與,則不具「工資」性質,是因不具「工資」性質,則原則上雇主可在不違反相關法規或勞動契約之情況下,自行決定發放條件,以及是否附有相關發給的限制條件或附有負擔,例如雇主將業績獎金抽一成當公款或供作主管之交際費,作為業績獎金之發放條件等。

(三)、亦即業績獎金,雇主能否將業績獎金抽一成當公款或供作主管之交際費乙事,需視個案中,業績獎金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以及視業績獎金發放目的、條件為何,判斷業績獎金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如業績獎金具有「工資」之性質,除非經勞工同意,否則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將業績獎金抽一成作為公款或供作主管交際費。反之,如業績獎金不具有勞務對價性,且發放條件也具有不確定性(不具經常性給付),性質上係屬雇主基於恩惠性或勉勵性給與,因不具「工資」性質,則原則上雇主可在不違反相關法規或勞動契約之情況下,自行決定發放條件,以及是否附有一定之條件或附有負擔。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