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營業損失如何證明,車禍我方無肇責,我方是開自由行包車旅遊的短租賃行小客車(合法不是白牌車),但由於車資都是收現金居多,車行只是靠行提供租車單與派車單,不是由車行主動派車趟給我們跑的,只有不完整的匯款紀錄轉薪水給家人,有算過有匯款的日期平均一天約5000那邊,但不是整個月都每天有這個金額,請問我們該如何跟對方要求賠償營業損失?對方擺爛不出面處理,我們的車維修至少要3個月,由於現在是旅遊旺季無法租車來開,變成我們從事故之後有接的車趟全退掉了,這邊是有line跟客人談好的行程跟車資,請問這些資料提供上去能做佐證嗎?萬分感謝答覆
A:
您好,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民事判決參照)。
如欲請求對方賠償於汽車維修期間不能營業所受之損害,須證明您已與客戶訂有契約並約定報酬,而屬上開規定所稱之依已定之計劃,可得預期之利益,但卻因對方故意或過失毀損您營業用之汽車,導致您無法履行與客戶間之契約,因而無法獲得原本能獲得之營業收入。而您與客戶之對話紀錄如已明確約定行程與車資,足以證明雙方間已經成立契約,自可作為所失利益之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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