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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資補償方面


張OO 發問於 2023-03-10 | 屏東 | 其他

Q: 公司型態:有限公司

您好,請教一下
1.傷病給付申請,若勞保局還未核定通過,雇主是否需先支付勞工職災補償金?
2.若傷病給付申請尚未領取到職災給付,雇主能事先主張抵充而僅支付補償金差額嗎?

3.雇主提出,能先支付三成薪資,等職災金核發撥款,再請勞工多退少補,並要求雙方簽署同意書,請問這在合法範圍嗎? 若不同意簽署,是否就無法申請傷病給付呢?

4.當月公傷事故發生後段日子,家中休養就醫。雇主當月有支付全薪,這包含在職災補償金裡嗎?

5.承上題,若不包含在職災補償金裡,
但雇主已有支付當月全薪,在填寫傷病給付申請書(被保險人因傷病全日不能工作期間取得薪資(或報酬)情形)時,是否勾選1選項▪︎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

6.若勞保局已核發職災補償金至勞工帳戶(此為薪資帳戶),雇主能擅自扣款嗎?
7.關於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因不太理解其意,希望能向您請教這句話的白話文。

在此先感謝您的回覆!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員工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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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核付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予職災勞工前,雇主應否需先支付職業災害損失補償予勞工乙節,說明如下:

(一)、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亦即補償必要之醫療費用、按勞工原領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或死亡補償。而勞動基準法第59條制定之目的,乃為貫徹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之立法宗旨。爰於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特課予雇主無過失之補償責任。

(二)、有鑑於勞工一旦不幸遭受職業災害,往往使其本身及家屬的生活陷於貧苦無依之絕境,而雇主雖負有上開法定義務,倘非於適當時間內予以補償,則無法達到一定之紓困救急目的,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補償勞工之工資,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與。」亦即,其中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之按原領工資補償,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付予職災勞工,以避免職災勞工本身及家屬的生活陷於貧苦無依之絕境。

二、有關職災勞工尚未自勞保局領取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雇主能事先主張抵充,僅支付職業災害損失補償扣除將來勞保局給付之傷病給付之差額乙節,說明如下:

(一)、雇主如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之前提,限於職災勞工已實際受領職業災害損失補償以外之給付(例如勞工已受領勞保局核付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或由雇主支付為勞工投保之商業保險,因此給付之保險給付等),雇主始能主張抵充。是故,倘職災勞工尚未受領職業災害損失補償以外之給付,雇主是不能事先主張抵充,也不能僅支付職業災害損失補償扣除將來勞保局給付之傷病給付之差額。

(二)、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1、2項規定:「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遭遇職業傷病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被保險人於請領給付前,雇主已給與賠償或補償金額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主張抵充之,並請求其返還。」亦即,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於向勞保局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在勞工領取勞保局核付之保險給付後,雇主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1、2項規定,就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可抵充之金額,請求勞工返還。

三、有關雇主提出,能先支付三成薪資,等職災金核發撥款,再請勞工多退少補,並要求雙方簽署同意書,是否合法,以及勞工如果不同意簽署,是否就無法申請傷病給付乙節,說明如下:

(一)、有關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之「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而課雇主應給予勞工相當於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且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付予職災勞工,以避免職災勞工本身及家屬的生活陷於貧苦無依之絕境。

(二)、是故,如雇主提出先支付三成薪資,待勞保局核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予勞工時,再多退少補部分,因雇主不是按勞工原領工資補償,僅給付三成,已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故此種約定並不合法。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四、有關當月公傷事故發生後段日子,家中休養就醫。雇主當月有支付全薪,是否包含在職災補償金裡乙節,說明如下:

(一)、職災勞工於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按月支付勞工全薪,性質上屬工資補償,自包含在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職業災害損失補償範圍內。

(二)、另,如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係可歸責於雇主,雇主對於勞工構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例如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未提供勞工相關安全設備,導致勞工自鷹架上墜落,發生傷亡,此時雇主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負職業災害損失補償責任外,亦可能構成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故,在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依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亦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賠償之金額(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五、有關雇主已有支付當月全薪,在填寫傷病給付申請書(被保險人因傷病全日不能工作期間取得薪資(或報酬)情形)時,是否勾選1選項▪︎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說明如下:

有關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或疾病,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由雇主仍支付全薪,性質上是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所為之「工資補償」。而在傷病給付申請書關於「被保險人因傷病全日不能工作期間取得薪資(或報酬)情形」欄位,計有「1.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2.全日不能工作期間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3.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如請下列假別者請勾填:□特休假□排休 □彈性假 □輪休假 □加班補休)」、「4.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取得職災補償」選項可勾選。此建議視實際情形勾選,例如勾選「2.全日不能工作期間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或「4.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取得職災補償」,並建議在提出傷病給付前,先向勞保局洽詢相關傷病給付申請填載事宜。

六、若勞保局已核發職災補償金至勞工帳戶(此為薪資帳戶),雇主能擅自扣款嗎?說明如下:

勞保局核發給職災勞工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並匯入職災勞工之薪轉帳戶,因該薪轉帳戶內之存款金額仍屬職災勞工所有,雇主在沒有取得職災勞工確切同意授權,是不可擅自扣款,作為抵充金額。雇主在勞工領取勞保局核付之保險給付後,雖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1、2項規定,就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可抵充之金額,請求勞工返還。除非勞工主動返還,否則雇主應循民事法律途徑請求勞工返還,尚不得逕自從勞工之帳戶領取扣款,以避免觸法。

八、關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之意義,說明如下: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係指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或職業災害勞工保險及保護法為勞工投保(雇主依法投保需依法繳納保險費),並經保險人(勞保局)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即屬「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之意義。又,或者雇主自行支付費用為勞工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團體保險等,而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因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團體保險等,勞工因此可自商業保險、團體保險領取保險給付,此時雇主亦可主張勞工自商業保險、團體保險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主張抵充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損失補償責任。

九、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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