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勞方育嬰留停期滿雇主必須讓勞方復職,除非雇主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的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等法定情況。否則若勞方日後反悔向勞動局申訴,而原先雙方合意資遣的理由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的法定例外情況,雇主恐有被認定違法資遣及就業歧視之可能性,勞動局可以對雇主裁罰,加上資遣員工需要資遣通報跟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事實跟開立文書內容不同,雇主另有違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詐欺罪之風險,不可不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以上為一般性法律意見,若需要個案具體建議或合法作法,可以再加line討論(Line ID: https://line.me/ti/p/3e1x70wf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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