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首先,公司在發放年終後才發出公告,且您沒有在公告上簽字,這意味著您並沒有事先同意該條款。因此,如果公司要扣回年終,需要證明您已經知曉並同意此條款,否則可能會涉及到違反雇用契約等相關法律問題。
其次,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如果公司要直接扣除薪水作為年終追扣,也可能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如果公司要追扣年終,需要證明您已經知曉並同意相關條款,且該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評估。建議您儘快與相關單位或律師聯繫,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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