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 刊登徵才廣告應注意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80070787號函:
倘雇主於招募求才或僱用員工工作時,以不符實際之資訊或訊息對外加以刊載(登)或揭示要約,
使求職者或受僱者誤信或承諾,包含以不實之勞動條件求才或僱用、不實之利誘求職者或受僱者
投資、購買特定動產或不動產等情事,則構成違反本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
此外,不實廣告資訊並無大小、範圍與嚴重與否之區分,而係以該不實之資料,是否足以使求職
者陷入錯誤,而影響求職者之求職行為為斷,縱使廣告內容整體與實情並無太大差異,但在重要
勞動條件有偏差時,即無礙構成「廣告不實」之事實
3. 工作時間是重要的勞動條件,若僅寫依公司規定,日後恐易生爭議,倘遭認定有不實廣告之嫌,恐遭
處以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4. 若就徵才廣告刊登仍有疑義,可以再加line進一步討論
賴郁樺律師謹具
(line Id: lyhkue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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