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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是否能因假設狀況侵害工作權

公司是否能因假設狀況侵害工作權


穆OO 發問於 2023-02-20 | 高雄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我任職於一間XX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管理處經理一職,某日下班前被人資要求暫留一下,因總經理有事要找我,結果總經理跟我談的內容是公司沒辦法接受我這種事情,所以必須資遣我,而要我當天便辦妥離職手續後走人,之後我才知悉是某日人資在未得我同意下翻動了我的座位抽屜,並在我的抽屜中看到一封地檢署對我的刑事案件判決文件,而人資便將這個資訊向總經理報告,而總經理認為這種事會影響公司形象及可能會影響我個人工作,因此對我進行資遣,進而侵害我的工作權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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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規定。
如您僅為收受地檢署之處分書,尚未經法院為判決時,雇主之資遣行為因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非有其他資遣事由,否則其資遣行為之合法性尚有疑慮。
又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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