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詢問 如果雇主已經違法了(未投保勞健保、拖欠薪資)
我去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當天請假去參加調解會的薪水可以跟雇主索賠嗎
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而應否給予應依相關「法令」作為給公假之依據。
二、次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01月13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0419號函:「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加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出庭時,可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如該爭議事項經有權機關(法院或主管機關)判(認)定係出自於雇主違法所引起,雇主應改給公假。」
三、本題勞工因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健保、積欠工資等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因而出席主管機關召開之協調會調解會議,依上開函釋之說明,可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
四、如該爭議事項嗣後經有權機關(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係出自雇主違法所引起,例如:相關未投保勞工保險乙事,嗣後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調查後認定雇主有未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投保,或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主管機關限期令雇主給付仍不給付,而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或勞工將來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後判命雇主應給付工資予勞工等情形時,則勞工當日出席勞資調解會議實際所需之時間,以及往返之時間在內,則可由原先事假或特別休假,改請公假。而勞工請公假期間,工資仍應由雇主照付。
五、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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