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規定。
如 貴公司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對於員工違規行為有所規範,員工對此並加以違反,且亦經公司請求改善等,員工仍未改善,雇主對此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然近年勞權意識高漲,建議雇主可於終止勞動契約前,仍需持相關事證給律師判斷,以降低事後相關爭訟風險。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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