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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責任制疑義

責任制疑義


芳O 發問於 2023-01-03 | 臺北 |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Q: 您好,因我司從事環境檢測業,故採樣檢測組的員工工時其實都是超過法定工時(一周七日,輪班制,每日工作時數都是12~14小時),有給加班費,我司曾有向主管機關申請特殊行業別但遭駁回。近日採樣組同仁向主管反映工時過長,經開會討論因採樣人員工時長的緣故,實在不好請人,基於人力短缺下只能讓原本員工用報加班方式處理,想詢問律師有無建議的處理的方式,或是可否改以''責任制''的方式來規範?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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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依上開規定,貴公司如欲使用責任制人員,必須該職位之人員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並以書面約定工時條件,且該約定需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始為合法,經查,現行經勞動部核定公告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並無環境檢測業之採樣人員或類似職位之人員。另外,責任制人員工作如超過其正常工時,依法仍應給付加班費,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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