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於前有公司簽訂「競業合約」,後續前公司以非自願離職情況需求離開公司,於離開後並未收到前公司的任何補償,目前收到前公司發的律師函,說違反競業條款,需求10天內與對方律師連絡並主動離開現職公司。
問題一:未收到補償時,競業的合約就無效,需要與對方律師連絡嗎?或是需要去找勞保協調停調解嗎?
問題二:前公司發送的律師函,明明知道未給予任何補償,合約無效,仍然發送,騷擾意味濃厚,影響現職工作,能有什麼自保的方式?
問題三:前公司如果提起訴訟,我們明明知道合約無效,還是要陪著上法院,那請律師的花費,這是在前公司敗訴時,能夠賠償的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規定。
雇主與員工所簽署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之約款,未符合勞基法第9條之1第1項規定,依該條第3項規定為無效,因此對於對方律師所寄發之律師函您可毋庸理會;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給付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雙方如因此為爭訟程序,因律師費用不屬於訴訟費用,此筆費用負擔須由委任人自行負擔。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