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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育嬰留停 資遣

育嬰留停 資遣


鄭OO 發問於 2022-12-20 | 高雄 | 製造業

Q: 111年5月22請育嬰留職 因小朋友順利進去公托
所以跟老闆協商提前復職 但老闆說目前沒有原工作 行政 給我 叫我調現場當包裝員 當下需要有工作所以答應 後來11月20號就突然說要資遣
叫我做到12月28。 想請問這樣可以檢舉公司嗎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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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倘雇主違反上開規定解僱勞工,均不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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