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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強制執行遭積欠的資遣費?


麥OO 發問於 2022-12-15 | 新竹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欠薪數月後決定資遣本人,
離職當下該公司有依勞基法規定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並同時發給文件證明未給付之薪資及以依實際工作年資計算應付之資遣費金額,
但文件上未承諾清償之時程,只在辦理離職程序時口頭說等公司後續收到應收帳款後再慢慢償還。

之後歷經數月,該公司只清償積欠之薪資及一小部份資遣費。
本人向勞工處申請勞資調解,
該公司代表人在調解會上雖承認尚未給付之資遣費金額,
但說公司只剩下最後一筆應收帳款的收入,收到後會全額用來償還資遣費,
之後就沒有辦法有新的收入可以償還剩餘的欠款,
當時調解人於會上建議本人向勞保局申請墊償被積欠之資遣費。

本人以勞資調解記錄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取得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做為債權證明向勞保局申請墊償,
但因投保年資認定問題,勞保局最後核定只給付了申請金額的一部份。
再之後,該公司可能是收到最後一筆應收帳款,有再匯款給付了一部份資遺費。

想請教以下問題:
1. 因勞保墊償及前公司最後又給付了部份資遣費,先前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狀上所聲明的金額已不等於最後該公司尚積欠的金額,目前是否可以直接以該裁定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若不行,該如何重新取得強制執行之名義?

2. 遭該公司資遣前,本人已知該公司尚有數個與其它第三人間的承攬合約在執行中,合約內容有因合約未完成而未收之尾款及保固金,在無法確實取得該合約文件下,是否可以在聲請強制執行時一併針對該第三人的金錢債權為執行?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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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就您第一點回應。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係將執行名義上所載之實體權利進一步實現,以滿足債權之債權為目的之程序。原則上,只要有執行名義,執行法院僅依執行名義上之記載為形式審查,至於實體上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執行法院並不深究。因此,您表示先前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狀上所聲明的金額已不等於最後該公司尚積欠的金額,只要執行名義係符合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即可就您取得的執行名義(您以勞資調解記錄向法院聲請取得之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為強制執行之聲請。至於第二點部分,您所欲執行之對象,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執行時,應向執行法院釋明債權之存在,所以最好還是能有相關合約的證明,執行法院才能進行執行作業,執行程序始能遂行。謝謝您的提問,希望對您有幫助。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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