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民法第354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64條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網購客人收到貨品後造成產品破損,應視具體個案判斷是否屬產品本身有瑕疵,如為產品本身有瑕疵,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4條規定,賣家須負瑕疵擔保責任,買家可請求減少買賣價金、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產品(換貨)。
倘若產品破損不是瑕疵,而是買家個人所造成,依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買家即應自行承擔產品之損害。
如有疑問可來電洽詢【在網頁回覆,系統不會主動通知,所以可直接來電事務所】
☆金律律師事務所
電話:(06)2935668
email:goldenlawya@gmail.com
☆認真、專業、友善☆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