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美國品牌台灣代理商在官方網站進行商品銷售
近期收到客人於第六天告知因配戴後不合適需進行退貨退款
我方為了確保雙方權益,並要求客人先提供商品照片有無任何損傷
顧客來信後,發現商品多處有指紋且無法判定為原廠損傷
也提供給工廠進行鑑定,工廠表示由於商品上面多處都是指紋且無法判定顧客如何使用商品導致損傷
所以無法進行退貨。
我想請問一下律師,這樣的事情我方可拒絕顧客之要求退貨退款嗎?!
(商品大貨到前工廠都會進行品檢,沒有問題才會發貨給我司,而我司再進行客人出貨前都會再次檢查有無損傷,無任何損傷才會發貨給客人)
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消費者保護法: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因本件商品是透過網路購買,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七天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退貨之規定。
但如果產品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項之例外情況時,公司得拒絕退貨之請求。
如 貴司支商品符合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項之情形,即可拒絕客戶退貨之請求。此外,如果商品有明顯非檢查必要造成的損傷,可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不為退貨。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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