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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商品賣出一年後,買家反應有瑕疵

商品賣出一年後,買家反應有瑕疵


董OO 發問於 2024-06-23 | 彰化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是一個蝦皮賣家,2023年2月的時候賣了一個二手公仔,商品頁面說明"無缺件,已拆擺,9成新",直至2024年5月,1年多了買家才說商品有瑕疵,說我把2個零件黏死導致公仔無法站立,我也無法得知是否是買家自己組裝有問題導致卡死、黏死,最後希望我賠償部分金額。

問題:
1、超過七天鑑賞期,是否需要理會?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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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先向您說明七天鑑賞期之適用範圍,七日鑑賞期是來自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關於通訊交易之規定,但是如果您不是企業經營者,就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進而不需提供消費者七日鑑賞期。
另外,依民法第356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同條第2項規定「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因此依您的說明,公仔之性質應屬可以馬上檢查的商品,買家於受領一年後始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而請求減少價金,於法尚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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