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先向您說明七天鑑賞期之適用範圍,七日鑑賞期是來自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關於通訊交易之規定,但是如果您不是企業經營者,就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進而不需提供消費者七日鑑賞期。
另外,依民法第356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同條第2項規定「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因此依您的說明,公仔之性質應屬可以馬上檢查的商品,買家於受領一年後始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而請求減少價金,於法尚有未合。
以上意見提供您參考,若有任何問題,歡迎加入本事務所官方帳號、或是與我聯繫。我之前擔任法官,可以依據您提出的證據以及陳述,提供更精確的法律意見。施志遠律師:經歷:曾任地方法院法官(民事庭、刑事庭),監察院調查員、法律補教講師、大專院校專技講師電話:06-2994800本事務所網站:www.sylaw.com.tw本事務所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TTyRioc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