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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描述,如果採購合約書上已經明確同意a公司可以顯示為進口商,那麼從合約的角度來看,a公司可以在彩盒上印刷 「進口商」為a公司名稱。然而,還需要考量幾個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和實務,例如:
一、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一)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二)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三、原產地。四、主要成分或材料。五、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未規定而於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六、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
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第一項第二款之國內廠商相關資訊,於標示後如有變更,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得不變更該標示,而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其變更。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標示製造年週者,應輔以文字說明。
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本法規定之標示事項,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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