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買方在2023年10月份付清五件物品
前後通知至少三次皆未取件成功
拖延至2024年1月份
賣方說明2024起再不取件會收取倉儲費用
買方變項要求全額退費賣方不同意
2024年六月份買方要求取件
賣方要求付清倉儲款項 或 扣除倉儲款項帶走已付款物件
買方不同易且威脅提告
以上交易沒有書面只有口頭
請問賣方該怎麼做才能保全自身權益呢
謝謝
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民法受領遲延。
依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依民法第240條規定:「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台端所述,對方有受領遲延之情況,建議台端可確認雙方口頭內容或訂購相關證明,以及三次未取件成功之相關紀錄(訊息或相關對話紀錄),以確定台端提出給付之時點。
如可確定台端提出給付之時點,於此情況,台端自得依民法第240條規定請求對方負擔必要的保管費。
另就對方表示詐欺之部分,根據台端所述情形,尚與刑事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建議台端全面保存相關對話紀錄及證據,俾利不時之需。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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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你詢問的問題涉及民法受領遲延的相關問題
按民法234條之規定,債權人(即買方)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再按同法第240條之規定,債權人遲延著,債務人(即賣方)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簡單的說,買方前後三次皆未取件成功,甚至拖延,依234條應付遲延責任。在2024年6月賣方要買方付清倉儲款項,儘管買方不同意,但賣方仍可依240條向買方請求付清倉儲款項。
上述所說情況仍需確認買方提出給付的時間點(可以確認買方3次皆不領貨之相關紀錄),如確定賣方提出給付時間點,買方則須負擔清倉儲款項
至於買方如欲提告賣方詐欺罪,依賣方所描述事實,與刑法中的詐欺罪構成要件不符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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