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項、第231條第1項、第254條定有明文。如車廠與您約定要更換的零件中有部分未更換,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應依上開民法規定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故您除了請求車廠依約履行更換零件之外,如因而受有遲延或其他損害,亦得請求賠償。若您定相當期限催告車廠履行,車廠於期限內仍不履行時,您並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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