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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合約


蔡OO 發問於 2022-12-04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你好,我想詢問一下,我有在一家補習班上班,我才到職五個月,但我最近想離職,可是我們有簽訂合約,合約內容如下,本合約終止:
己方應依甲方、要派單位之規定或指示於一定期間內將職務上所執掌之事項辦理交接事宜
我想請問我是要按照合約的內容,還是可以按照勞基法?

行政法規 勞、健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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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是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於1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則應於30日前預告。

您應適用勞基法之規定,屬於繼續工作三月以上,而未滿一年者,你應該要於10日前告知雇主您要離職,此位離職的預告期。

參考法條: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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