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代購「客製化給付」問題

代購「客製化給付」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2-12-03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代購海外書籍的平台主張是買家下訂才向海外做訂購,但並非是以「個人」訂單做訂購,而是在某個時間做統整結算,與別的買家訂單一起做訂購,這樣也算是「客製化給付」商品嗎?謝謝????

消費者債務清理 民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瀏覽人數:360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規定。
其中關於「客製化商品」認定,消基會認為代購商品屬性「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為「客製化商品」;「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為「非客製化商品」。
而依您所述之商業交易模式似屬後者,係由消費者在平台上列表各海外書籍為預購後進行代購,此非依消費者指示為代購商品,似應不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定義的「客製化商品」。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關鍵在於代購平台能否證明其係於接受個別買家的訂單後,始為該個別買家向海外書商下單代為訂購(包括連同其他個別買家的訂單,在某個時間點做統整結算後再一起向海外書商下單代為訂購)者,則兩造間契約關係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所稱「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反之,如代購平台係將先前已下單訂購所得之書籍直接轉售買家者,則非屬「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1.按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第1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第2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並規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有「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之情形,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

2.關於代購海外書籍,如代購平台(賣家)能證明係於接受個別買家的訂單後,始為該個別買家向海外書商下單代為訂購(包括連同其他個別買家的訂單,在某個時間點做統整結算後再一起向海外書商下單代為訂購)者,則代購平台與個別買家間契約關係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所稱「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反之,如代購平台係將先前已下單訂購所得之書籍直接轉售買家者,則非屬「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民國110年1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107號小額民事判決、民國106年7月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參照)。

3.如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所稱「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且不得退貨之特約有經代購平台於事前明確告知買家,經買家肯認後始下單,則兩造間關於「不得退貨」之約定,因符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屬有效。於此情形,買家不得主張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契約。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