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第163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規定。
如您認公務機關之科長的做法有違法之情事,您可以至警局或地檢署為告發,並可於偵查程序中向檢察官為調查證據之聲請,請求檢察官協助調查證據。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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