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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內容違法,非承辦人如何檢舉


李OO 發問於 2022-12-01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一、公務機關之科長教唆科員於公文內捏造對於同機關內契約人員之不實言論,請示長官簽准不續聘。

二、其職位為公平公開之面試職位,不得於面試前、中、後以公權力影響結果,該科長明顯違反刑法「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問:雖公文內容為普通件,但該契約人員並非公文承辦人,科員、科長也未通知契約人員,請問有何方法可以合法調閱公文內容,或檢舉此行為以保障公文內當事人之權益?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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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第163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規定。
如您認公務機關之科長的做法有違法之情事,您可以至警局或地檢署為告發,並可於偵查程序中向檢察官為調查證據之聲請,請求檢察官協助調查證據。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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