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1條第1項、第345條第2項、第367條定有明文。如買賣雙方間買賣契約已經成立,賣方即可依上開民法規定請求買方支付價金。如買方經催告後仍未為給付,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賣方即得請求買方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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