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規定。
如公司的損失確實是由員工之行為所造成的,公司有權向員工請求賠償,惟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賠償費用不得以勞工工資作為預扣,薪資部分仍應按時給付。
而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給付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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