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司供貨24000包產品分別於2020年07月及9月進貨給我司客戶(製造日期2020/02/15),至今已時隔兩年多,而此產品有效期限三年,現可使用時間已接近年限(2023/02/15)。
客戶近期(2022/10/15)查出部份產品製造日期印刷有誤(製造日期與有效日期皆為2020/02/15),我司秉持廠商之誠信及服務精神,重整此批剩餘貨量約16000包,重整後印刷有誤之數量約為3000包,剩餘印刷正確有效日期有13000包
因距離進貨已時隔兩年多,此批貨物效期將至,客戶實則要求我司退換貨3000包
我司是一家有限公司
問題如下:
1.客戶要求我司重整此批貨,時隔兩年多,我司應該幫忙重整嗎?
2.請問交貨驗收後,時隔兩年多要求退換貨可行嗎?如何拒絕退換貨?
A:
您好,提供初步思考方向如下:
一、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3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上述規定,買受人(即客戶)收受商品後負有檢查義務,如有發現商品瑕疵,應即時(也就是驗收程序期間內)通知出賣人(即您們)。如果客戶有在驗收期間通知商品瑕疵情形,則客戶依民法第359、364條可以要求減少價金(退貨)或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物(換貨)。
三、惟依您所述,客戶已驗收通過,表示客戶已經承認此批商品,您可先強調驗收通過則客戶不能再要求您們重整或退貨。
四、此外,退步言,縱使不論驗收通過,距離進貨已時隔兩年多,客戶此時表示商品有瑕疵,也有怠為通知情形,依上述規定,視為客戶承認此批商品,因此,您可嘗試以此主張拒絕客戶重整及退貨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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