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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倒閉


吳OO 發問於 2022-11-02 | 彰化 | 製造業

Q: 有限公司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廠商貨款
1.請問關閉公司是要解散清算程序嗎?
2.如果不能清算,還有什麼程序才能把公司關閉,公司本身無資產可聲請破產
3.公司負責人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謝謝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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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簡要說明如下:
1.應向經濟部辦理解散登記,解散之公司,董事會已不復存在,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清算人之就任、解任等均應向法院聲報,除非當然清算人,否則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後也要向法院聲報;另也要向當地稅捐機關管區辦理決、清算申報。
2.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3.清算中公司,清算人及監察人為職務負責人,擔負法律責任,也可能與公司負民事連帶責任。

A:  您好,關於所詢問問題,提供思考方向如下:
一、假設公司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則按下述實務見解,不適用破產程序。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又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更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即不得宣告破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2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依據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進行清算程序。因此 貴公司需踐行清算程序。

三、另按下列主管機關函釋,清算人收到法院無宣告破產之必要駁回之裁定後,應造具結算表冊予各股東,清算程序始終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登記,公司法人格始消滅。
(一)「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時,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其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聲請宣告破產,法院以公司已無財產…,無宣告破產之必要而裁定駁回,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執行該條第1項各款職務,並將結算表冊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2條…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除有各該條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外,如對公司債務已為清償之行為,公司已無盈餘或剩餘財產可供分派,不論公司債務是否全部清償,應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清算程序應屬完結。公司於清算程序完結後,經向法院聲報並辦理清算終結登記後,其法人人格即歸於消滅。」財政部72/12/20台財關第28846號函 。

四、至於公司負責人之責任,依據公司法第79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亦為清算人,負有清算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有違反,依公司法第95條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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