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知道沒簽訂合約退夥本金還拿得回來嗎?公司名字只有朋友一人,合夥是私下口頭說的也有對話紀錄,錢已經給朋友了,因為理念不合想退夥,目前開店不到一個月。股佔12.5%
A:
您好,日安:
謹依您所述,依合夥之法律關係(即以下回覆並非以隱名合夥為前提)簡要回覆如下,然就具體狀況之判斷,則建議提供相關資料(例如:對話紀錄、匯款單等),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一)若假設於原合夥人僅有二人之情況下,如您依民法第686條第1項聲明退夥之後(民法第686條第1項: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則合夥人僅存一人,此時合夥之存續要件即有欠缺,應為解散、清算。
依法需先清償合夥債務,再返還出資額,而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最後才是分配剩餘的合夥財產。(民法第687條、民法第692條、第697條至第699條)
(二)若假設於原合夥人超過二人之情況下,如您依民法第686條第1項聲明退夥之後,結算部分則請另外參考民法第689條、第690條等規定。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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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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