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監察人的規範透過公司法第227條準用董事的規定未包含公司法第209條,應向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的規定,因此監察人並無競業禁止的問題
2.但公司法 第 222 條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3.經濟部93年7月20日商字第09302111940號
其他職員係指監察權行使所及之人
按公司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旨在期望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而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等職務,以杜流弊。本條所稱之其他職員,係指除公司董事、經理人外,其他為公司服勞務之人,而該項勞務須為監察權行使所及者始屬之(本部78年4月19日商字第011339號函參照),本案公司之「總務」或「顧問」人員可否由股東會選任為監察人,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4.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號民事判決
按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為公司法第222條所明定,其立法意旨為期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並杜流弊,故該條為效力規定,違反者,其後行為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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