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若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其營業期間對外所積欠的貨款,公司停業後股東是否需要一併承擔償還債務?
當時股東的股權皆由公司負責人私下訂定股權讓渡書取得,該公司檯面上是僅由負責人一人獨資100% 設立
A:
您好,應視公司種類而定,依公司法第2條第1項:「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如公司係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僅需負有限責任,僅其出資部分負責即可。
如公司係無限公司或股東另以個人名義為公司借貸恐須負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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