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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新有限公司可能的法律風險與疑慮:
一、股東權益保障:在原有限公司中未配合簽署文件的股東可能主張其權益受損,進而提出法律爭議,特別是對於原有現公司的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法第23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二、客戶混淆:若新設立的有限公司與原有限公司在同一地點營業,可能引起客戶混淆,不利經營。
三、競業禁止:須確認股東協議中是否有無競業禁止條款,以避免新設立的有限公司被視為競爭對手。還有注意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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