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爸爸在民國83年曾經是一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僅掛名),後來該公司負責人在96年自行去申請廢止登記,但後續都沒有進行清算,現在我們在手邊完全沒有任何資料下可以去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清算嗎?要如何讓爸爸與該公司完全切割呢?
A:
此問題可以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民事判決,簡要說明如下:
一、清算人是否可以辭職?
雖然公司法沒有明確說清算人能否辭職,但清算人的職務本質上基於信任,就像民法中的委任契約,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因此,清算人原則上有權隨時辭職,這是「契約自由」的一部分。
二、辭職的影響
如果清算人辭職可能導致公司清算無法進行,損害公司或債權人的利益,這就涉及如何平衡清算人的權利與公司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和第551條規定,要求清算人即使辭職,也需繼續履行職務,直到新的清算人上任。
三、特別情況
如果新的清算人無法產生(例如,公司無法依程序選出新清算人,或公司已無資產清算),強行要求清算人繼續履行職務就不合理,會過度剝奪清算人的自由。在這種情況下,應允許清算人終止與公司的關係,不再負責清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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