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原先公司歷經董事股份抽出變更公司負責人而我們這些老員工被邀入股!期間公司有向某股東借款!如今公司經營不善!債務大於資產!我們這些員工兼股東不僅即將面臨失業還被要求要償還向某股東的借款!且當初的借款我們並不知情也無簽名!當初入股的部份損失了!怎還需依當初入股比例分攤公司的債務呢?
A:
您好: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若貴公司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麼股東對於公司對外欠款,原則上不用負償還之責任。這也就是所謂的「有限責任」。
除非借據或借貸契約上,有股東簽署為連帶債務人或保證人,才會因為「契約關係」而成為須連帶負責清償借款的義務人(不是因為當股東的關係)。
因此單純當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東,不會讓您背負為公司清償借款的責任。
以上意見供參考。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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