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另外3位朋友一起合資開一家4個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A公司),我佔24% ,在公司時是擔任公司董事,但去年離職了同時也退出董事職務,公司只剩一董(負責人)一監(外部人員),最近透過其他公司得知A公司經營有問題可能會面臨解散,詢問A公司負責人得到的回應是「公司只是虧損沒有要解散」且「公司販售辦公設備只是要改為居家工作不再租賃辦公室」,詢問負責人是否要開會討論一下公司的經營方向,負責人則是回應要3週後後才要開股東會說明。
想詢問幾個問題,謝謝。
1、2024年營收只有20萬,如何避免A公司用員工薪資將資金提領一空?
2、有什麼方式可以取回當初投入的資金呢?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及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規定。
如公司負責人有未忠實執行業務的行為,導致公司受有損害,公司可向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公司如果未清算,原則上股東僅能將股份轉讓方式進行脫身。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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