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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負責人想停業解散


許OO 發問於 2024-08-25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您好,我是有限公司負責人,公司有多位股東,我佔比百分之25,經營理念以及營業收入不穩定,1想用當時投資金額看有人要承接嗎?若沒有2,想以停業,後解散,我可以上法院宣告訴求嗎,其餘股東惡意刁難,可以無需經過其餘股東同意?還是請問有更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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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許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公司有多位股東,想轉讓當時投資額?若無法轉讓出資額;想解散公司等問題,謹提供如後意見供您參酌:
一、首先,您所詢問有限公司股東擬轉讓出資額,依據公司法第111條第1、2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準此,依據您所述,您係股東並具有董事身分,依上開規定須取得其他股東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
二、再者,設若您無法取得2/3股東同意時,依據同條第3項第111條規定「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換言之,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可以同樣價格或條件,承受您的出資額。若該反對股東拒不承受時,視為同意轉讓。另,提醒您依公司法第101條,有限公司章程需記載股東姓名、出資額,是以出資額轉讓後公司應配合修改,以符法制。
三、再者,您所詢問解散公司問題,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 公司解散事由有:(一)依據公司法第113條: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二)法定解散事由:公司基於法律規定而解散。(第71條;113條第二項準用):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五、與他公司合併。六、破產。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公司法第10條、第11條)準此,若公司符合上開解散要件,得依法解散之。
以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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