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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負責人


林OO 發問於 2024-08-23 | 高雄 | 其他

Q: 目前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掛名負責人,實際工作內容為現場底層工作人員,未持有股份,未掌握實際決策權,近期有口頭告知管理公司的老闆要辭職並且解除負責人身分,但未得到進一步的回應進展,若是要利用存證信函的方法來辭掉負責人職位,請問要提前多久寄出存證信函才算生效?生效後我就能直接離開公司嗎?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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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謹依您所述,簡要回覆如下:

(一)按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如您欲辭任掛名董事長及董事,則建議寄發存證信函予公司,說明欲辭任董事長及董事,不需要等待公司同意,但是需等到公司收受存證信函後,辭任之意思表示才算是到達公司而有效力。

並有經濟部函釋可供參考:
經濟部93年3月22日經商字第09302039820號函:
(註:107年修法,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移列至第5項)
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依「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規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依「公司法」第216條第3項有關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亦同);次查「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故董事、監察人不論其事由如何,得為一方之辭任,不以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為生效要件。準此,董事之辭職,以向公司為辭任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二)另外,董事長辭任,乃屬董事長缺位之情形,與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有別。故董事長辭職後,其職權消滅,其基於董事長地位而指定之代理人,其代理權限亦隨同消滅,應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補選董事長;於未及補選董事長前,得類推適用同條第3項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以利改選董事長會議之召開及公司業務之執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又,依公司法第12條:「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所以,為了保護您的權益,如果公司不去變更登記,您亦得函知主管機關或向主管機關陳情,請主管機關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公司法第387條令公司限期改正。

若上開辦法均未果,則亦得考慮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並於訴訟中一併請求辦理變更登記。(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上字第 725 號民事判決參照)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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