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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公司成立之資本額項目


林OO 發問於 2024-08-09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A、B2間公司合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以現金出資(佔股55% ),A公司以合資公司未來可賺得之資金(未來才會發生)預作為出資額(45% ),請問A公司可否以此方式作為投資資本額,抑或僅能以現有存在之現金、權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出資資本額?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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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此涉及公司設立資金不實之問題,且有刑事責任,建議三思。

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這個規定是為了貫徹資本確實原則以及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避免有人虛設公司、浮誇資本額;因此建議經營企業必須確實投入資金,始能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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