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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關係/合作契約


JOO 發問於 2024-08-19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律師好,請問本人目前獨資經營開發票商行,因租約明年到期,不在續約。計畫明年跟一名新合夥人合作,由本人出「原設備原材料」移到新地點,而新合夥人負責出資裝潢,合夥關係不使用本人原登記的營業商行,合作期間房租材料一切開銷均分,營收各自分賬,請問這樣是屬簽合夥契約嗎?還是應該簽什麼契約?謝謝

創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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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根據你們的合作模式(你提供設備和材料,對方出資裝潢,雙方分擔成本,營收各自分賬),是否屬於合夥,有解釋的空間,建議簽訂書面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爭議。

建議簽訂合夥契約或合作契約,建議至少寫清楚以下內容:

一、出資內容與責任分工:你提供的原設備原材料與對方出資裝潢的比例及範圍。
二、成本分攤:包括房租、材料費用等,明確雙方分擔比例。
三、營收分配:雖然你們計劃「營收各自分賬」,但仍需明確這種分賬的具體方式,以及是否有共同費用需從收入中扣除。
四、期限與終止:包括存續期限、退出條件等等。

建議留意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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