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3人共同出資創業,成立公司,其中一人掛名為負責人,想詢問是否可簽訂合約,若真的出事情則三人共同承擔風險?
A:
您好:
您所詢三人共同出資創業成立「公司」等語,其重點會在是否確實係依照公司法所為登記之公司,抑或僅係口語上的公司但實際上則非如此?此會影響您們間權利義務關係重大。
如係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通常會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體制成立,蓋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所謂「有限」即係指責任有限而言,亦即股東出資成立公司後,僅就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即便將來若公司發生虧損超過公司現有資產時,依法股東亦無須自掏腰包就差額部分賠付,至多就是將出資額賠光為限。倘若係採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體制,先天即已受到前開法律規範保護,可獲得股東共同(以各自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經營事業之效果。
但如非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其法律定性上可能會被認為係合資、合夥或是獨資但有隱名合夥關係等,均有可能,此時即需要如書面契約等以釐清各自權利義務關係,且也不會受到前開所述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之保護,因此須先由共同出資創業者談妥而有共識後,進一步簽訂書面契約將共識書面化,較為穩當。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公司法
依公司法第2條規定:「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依台端所述三人欲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會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負擔風險責任,彼此間依公司類型之不同而負擔不同之責任。
此外,因民法契約並未就設立公司股東間約定設有限制,契約如何約定是依立約人各方之意願。故亦可由三人另行簽定投資、合作等相關契約,明定三方之出資額、權利、義務、風險之分配,以及公司業務執行方式概要、查核帳冊、分潤、相關退場機制等,更能確保彼此間之權益,以達到台端希望的共同承擔風險之效果。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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