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要辦理停業,有1位股東,2人比例各為50% ,而其中負責人想另外成立土木包工業,並擔任負責人,是可以的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規定。
如原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另行成立之業務與原公司業務內容相同或具有利益衝突時,董事應先經過原公司股東表決同意後才能為另業負責人。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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