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1、本店近期收到食安法裁決書,書寫本店違反食安法25條2項規定,然,本店開設為選物販賣機,與自動販賣機截然不同,卻以自動販賣機之食安法進行裁決,請問是否合宜?
2、另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需於機台外標示相關資料,雖已標示姓名、電話,卻被以未標示地址為由,收到裁決書,但選物販賣機與自動販賣機之經營手法相差甚異,卻被要求需標示相同資訊(一為住家地址,一為公司地址),如需標示極度隱私之私人地址,政府官員引用此法,是否過於牽強,是否有相關撤銷之辦法?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您可以針對裁決書,交由律師提出陳述意見書,或者提出訴願,爭取撤銷
2、因為不清楚您販賣的物品,也不知道詳細的裁決內容
3、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要求標示的地址並非住家地址,而是廠商地址
4、如果不知道怎麼處理,或者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